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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查报告

时间:2024-07-07 21:34:15
实用的企业自查报告汇编七篇

实用的企业自查报告汇编七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报告具有双向沟通性的特点。那么报告应该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企业自查报告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自查报告 篇1

一、企业概况

泉州市灵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位于晋江市五里科技工业园区,始建于20xx年。200xx年公司注资100万元,成立泉州市灵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公司位于园区的西北,占地约3.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770平方米,20xx年12月1日通过QS认证审查,并于20xx年9月9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代用茶)。目前公司主要产品有盐薄荷、清凉茶、灵源万应茶(代用茶)。由于产品季节性比较明显且刚取得QS证不久,目前生产销售量比较少。

二、自查情况

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行自查,情况如下:

1.厂区卫生管理:

1.1厂区周围环境及内部环境、整体布局:

厂区新址位于晋江市五里高科技工业园区,环境优化、交通便利,厂前为园区道路、距泉安路500米,后距市区环形主道200米,西与恒安纸业公司相邻;东与紫华药业有限公司相连,周围环境没有污染源产生、空气清晰。常年主导风向以东南风为主、西北风为辅、综合车间位于主导风向上侧,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区分,厂区布局合理,符合卫生要求。

厂区周围设有消防环形通道,建筑物周边设有便于人流物流畅通的道路。厂前大门为人流主要通道,厂边门为物流出入口,符合人流、物流分开的指导思想,厂区地面除绿化面积外,其余为硬化地面,厂区整洁卫生。

1.2设施:生产车间采用彩钢板设计装修,厂房以按要求设计施工,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内装修材料彩钢板,符合阻燃无毒要求的保温材料,其空间可满足生产规模要求。工艺布局符合生产流程,避免物料输送往返,生产过程粉尘散发量大的岗位设有除尘室。此外,还设有生产容器具洗涤间,洁具存放间等生产工艺卫生设施。

1.3卫生:生产区有专人清洁卫生,保持厂区的日常清洁卫生,垃圾污物定点存放,有防蚊、蝇、虫等进行厂区的措施。生产区无非生产物品和个人杂物,生产中产生的废异物及时处理。更衣室、厕所的设置合理,不对生产区产生不良影响,设有洗手池、消毒池,有自动感应开关的水龙头和烘手设备。工作服选用质地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性物质的布料。

根据不同设备,器具和清洁工具等分别制订消毒灭菌措施,对操作台、墙、地面、门窗、设备、房间定期进行消毒或熏蒸,消毒剂定期更换,以防产生耐药菌株。

2.原辅料采购管理

2.1按规定对食品用原辅料、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物进行供应商审计(目前产品无涉及食品添加剂情况),审计内容包括供应商资质审计及供应商产品质量审计,供应商资质审计主要索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有效证件资料;供应商产品质量审计主要索取供应商质量保证体系调查、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产品样品(进行自行检验试用)、供货质量保证书。

食品用原辅料、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物未进行供应商审计合格的,不进行采购,并要求保持供应商相对稳定。

2.2公司设有检验中心,在综合楼四楼,履行对物料、中间产品或成品取样,留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职责。

企业自查报告 篇2

根据《关于落实国家联席会议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减负办发〔20xx〕7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市减负办制发了《关于落实国家联席会议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减负办发[20xx]2号),组织各相关单位按各自分工和工作职能,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进行了全面自查,现将清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部署和推进情况

我市减负办制定了《鞍山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鞍山市落实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实施方案》等实施方案;印发了《关于印发〈鞍山市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鞍减负办发〔20xx〕3号),《关于落实国家联席会议减轻企业负担专项督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鞍减负发﹝20xx﹞2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鞍政发﹝20xx﹞43号)等一系列文件;市减负办及各相关部门都多次召开减轻企业负担专题会议;各单位均能按要求开展自查,以认真落实国、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部署,按照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和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建立权力清单制度,推动涉企行政事项的公开透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激发企业活力。

二、开展降成本减负担工作情况及成效

根据工作职能和分工,“降成本减负担工作情况”共包括4个方面,具体情况如下。

1、降低税负情况

降低税负工作主要由市地税局和国税局负责,根据自查情况,市地税局和国税局全面落实3项重点降低税负政策,共计为企业减轻负担近5亿元,如通过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这一政策,全市有16758家企业受惠,预计减轻企业负担1.3亿元;通过落实“对月销售额不足3万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这一政策,预计全市13万多小微企业和个人可减轻负担近3亿元。

2、减免收费

减免收费各项政策主要由财政局负责,除“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政府性基金”与我市无关外,其余政策都得到了落实。其中停征价格调节基金一项政策涉及企业近2万家,预计可减轻企业负担4500万元。

3、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各项政策主要由市人社局负责,经自查,6项主要措施都得到了落实。

4、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相关政策由市经信委负责,主要措施为组织用电企业与发电企业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目前在经信委的积极组织协调下,我市共有23家企业成功开展了电力直接交易,预计减轻企业负担4000万元以上。

此外,我市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前置要件19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中的涉企收费4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全面为企业减负。

三、实施清单制度情况

目前我市已经建立了涵盖本地区所有收费项目的涉企业收费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行政检查清单,并在政府和各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市发改委、市编委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等部门为此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如发改委组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及最新收费文件精神,对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重新修订并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 ……此处隐藏9840个字……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3号)第三条、第四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该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98号)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202号)第四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1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xx]63号)。

3、利息支出:

(1)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须进行纳税调整;

(2)企业向无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扣除;

(3)企业的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须按规定作纳税调整;

(4)企业已计提但确实无法偿付的利息支出,须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浪子注:此处可否推定为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但为支付的符合扣除标准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xx]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xx]312号)。

4、资产损失:

(1)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能扣除的范围的,须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复文件;

(2)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须作纳税调整;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须作纳税调整。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57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xx]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772号。

5、其他费用支出:

(1)不得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

(2)不得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3)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4)不得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

(5)不得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6)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7)计提的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须进行纳税调整。

(8)工会经费应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规定的比例内税前扣除。

(9)公益性捐赠的对象应符合财税[20xx]160号、京财税[20xx]542号文件有关规定,并取得文件规定的有关公益性捐赠票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的自查要求见本提纲“成本费用”中“利息支出”部分。

2、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 20xx年1月1日前(不含)将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衔接须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五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开工前或已向税务机关备案的开发项目(成本对象)发生改变时,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的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20xx年1月1日前已开工未完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开发项目(成本对象)情况备案表》。

5、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开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预算成本情况表》。

6、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成本的核算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其中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1)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分别建立明细台帐,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预提费用的税前扣除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3)停车场所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税务处理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xx]31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7、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应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xx]92号)附件四《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要求。

8、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应符合国税函[20xx]2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应全面自查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不局限于本提纲中的内容。请您在自查报告中详细说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按规定时间将自查报告报送主管税务所。本次自查主要针对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果自查中发现涉及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问题,请在自查报告中单独说明。自查报告须加盖公章,自查中没发现问题的,要在自查报告中明确说明。自查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税收管理员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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